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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通道55855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05日 15:18  点击:[]

秘密通道55855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团委领导下,由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及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学生社团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社团工作部负责。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同意,上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校团委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在我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学习成绩优异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社团工作部提交社团活动计划和长期发展方向;

(六)拟定社团组织框架及社团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团委自收到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社团进行考察,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十四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并自批准筹备之日起的20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机构及负责人。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以及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筹备期间,校团委对其具体考察内容如下:

(一)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2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会议上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社团负责人。社团工作部会至少派出一名副部长以上干部以及社团工作部成员出席会议,并作好详细会议记录;

(二)社团筹备期间是否以社团名义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的;

三)负责人学习成绩不及格或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混乱的;

六)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人数未超过30人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八)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九)涉及宗教文化的,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十)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二)其它于考察期间发现不适于批准社团成立的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贵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及支持。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工作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的活动开展,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负责协调学生社团活动的场地;

六)负责学生社团校内活动和对外活动的审批及督促;

七) 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监督其他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定期向社团工作部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必须由校团委批准。关于注册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已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定期到社团工作部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第二个教学周;

(三)上一学期原有学生社团注册时,只需要提供本学期社团工作计划和人员变更情况即可;拟新成立的学生社团注册时,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执行,并向校团委提交有关文件;

(四)社团名称变更,视为重新申请成立;

(五)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社团工作部将向其发出通知,停止活动,责令其整顿;再次逾期未注册的,社团工作部有权将其解散和注销,并进行公告

(六)注销的学生社团,若经公告后仍私下开展活动的,视该社团为非法组织,校团委将予以取缔,并按照学校有关校纪校规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

(七)社团工作部将在注册截止后一周内将注册情况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一切校内外活动,需由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负责人撰写活动策划案并向社团工作部提交活动策划案,再经校团委审批才可开展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商讨社团发展;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到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工作部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学习科目有挂科且成绩排名未达到专业前50%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的负责人;

(四)专业性较强的社团,负责人未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的;

(五)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或社团工作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决定变更起7日内向社团工作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修改完成后7日内报社团工作部核准,并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工作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终止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社团注销分为主动注销及强制注销。

  1. 主动注销是指由于社团自身原因,社团会长(以下简称会长)

    主动向社团工作部提交社团注销申请书;

  2. 强制注销是指社团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强制注销情形,由社团工

    作部依照流程,对社团进行强制注销;

  3. 除特殊情况,会先对社团进行警告及责令整改,警告及责令整

    改无效后将执行强制注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自申请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社团工作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3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校团委每学年末对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或社团工作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未经校团委审批活动策划案的,举办活动与策划案不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接受校团委或社团工作部的管理

    和指导的;

    三)未进行定期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应进行整顿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未经校团委审批私自开展社团活动的,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未进行定期注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一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秘密通道55855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秘密通道55855委员会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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