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减免学费补贴申报服务指南
二、补贴对象
我市城镇零就业、低保户家庭、城镇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子女。
三、补贴条件
我市城镇零就业、低保户家庭子女正常参加职高、中专、技校及高职院校学习;我市城镇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家庭子女正常参加职高、中专、技校学习。
四、补贴标准
1.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子女有愿望参加全日制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习的,从2008年秋季入学起到毕业可免交学费。免交的学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对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子女考入高职院校从2008年秋季入学起到毕业所交纳的学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
2.我市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有愿望参加全日制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习的,从2008年秋季入学起到毕业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个人承担40%的学费,其余60%的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学费补贴。
3.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学习学费补贴待遇。我市城镇居民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参加职高、中专和技校学习的,从2009年秋季入学(2009年秋季在读)到毕业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个人承担40%的学费,其余60%的学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学费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需持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和户口本;
2.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需持民政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本;
3.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需持民政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和户口本。
六、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
八、受理部门
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联系方式
和平区024-31912273
沈河区 024-24864592
大东区024-67983847
铁西区 024-25910815(经济开发区 024-64689589)
皇姑区 024-86459252
于洪区 024-25321407
浑南区 024-23770038
沈北新区 024-89715700
苏家屯区024-89810027
新民市 024-27622552
辽中区 024-87882472
康平县 024-87332035
法库县 024-87103708
十、政策依据
《关于2009年我市扩大困难家庭子女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对象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27号)《关于明确我市困难家庭子女参加中高职院校学习减免学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3号)《关于2008年我市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7号)《关于2008年我市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习有关事宜补充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