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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和业务事项办理指南
2023-04-03 15:42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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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才驿站申报服务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范围对象:申请入住人才驿站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毕业年级在读学生);

2.往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

3.户籍所在地为沈阳市以外。

(二)享受标准:审核通过后,可免费入住人才驿站,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二、所需材料

1.《沈阳人才驿站入住申请表》;

2.身份证、毕业证或在读学生证;

3.面试邀请(电脑或手机截图均可)。

三、申请流程

个人申请驿站审核办理入住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自申报起24小时以内。

五、申请办法

1.进入沈阳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选择人才驿站功能,扫描二维码自助申请。

2.登陆中国沈阳人才市场http://syrc.com.cn提交申请:http://rcyz.syrc.com.cn:88

3.二维码申请:

以上三种方式选择一种即可。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024-22536166  22536168

八、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人才驿站实施办法>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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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困难家庭子女

减免学费补贴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减免学费补贴申报服务指南

二、补贴对象

我市城镇零就业、低保户家庭、城镇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子女。

三、补贴条件

我市城镇零就业、低保户家庭子女正常参加职高、中专、技校及高职院校学习;我市城镇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家庭子女正常参加职高、中专、技校学习。

四、补贴标准

1.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子女有愿望参加全日制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习的,从2008年秋季入学起到毕业可免交学费。免交的学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对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子女考入高职院校从2008年秋季入学起到毕业所交纳的学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

2.我市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有愿望参加全日制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习的,从2008年秋季入学起到毕业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个人承担40%的学费,其余60%的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学费补贴。

3.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学习学费补贴待遇。我市城镇居民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子女参加职高、中专和技校学习的,从2009年秋季入学(2009年秋季在读)到毕业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个人承担40%的学费,其余60%的学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学费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需持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和户口本;

2.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需持民政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本;

3.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需持民政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和户口本。

六、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

八、受理部门

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联系方式

和平区024-31912273

沈河区 024-24864592

大东区024-67983847

铁西区 024-25910815(经济开发区 024-64689589

皇姑区 024-86459252

于洪区 024-25321407

浑南区 024-23770038

沈北新区 024-89715700

苏家屯区024-89810027

新民市 024-27622552

辽中区 024-87882472

康平县 024-87332035

法库县 024-87103708

十、政策依据

《关于2009年我市扩大困难家庭子女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对象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27)《关于明确我市困难家庭子女参加中高职院校学习减免学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3号)《关于2008年我市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7号)《关于2008年我市困难家庭子女参加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习有关事宜补充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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