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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和业务事项办理指南
2023-04-02 15:44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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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创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

二、补贴范围

首次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毕业5年内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提高至6500元。

四、补贴条件

1.高校毕业生为国家承认学历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2.创业担保贷款时间规定在202255之后,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距创业担保贷款时间不超过5年,个人(小微企业)必须领取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3.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应为创业担保贷款中按个人身份申请的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生应为创业担保贷款中按小微企业条件申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员工不符合补贴条件。

五、办理流程

人社部门大数据信息比对网站公示毕业生填写领取补贴银行账户信息发放补贴

六、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免申直补,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七、受理部门及地址

和平: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024-31912665

沈河: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沈河区南三经街25/024-22898825

大东: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024-88504833

皇姑:皇姑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皇姑区金山北路21-8/024-86459397

铁西: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西区北一西路50/024-25711058

浑南: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浑南区新硕街1-1/024-23910898

沈北: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北新区耀阳路18-12505/024-89863050

于洪: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洪区黄海路16/024-85831307

苏家屯: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5/024-89121280

新民: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024-27515536

辽中: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辽中区蒲水路28/024-87821329

法库: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法库县南外环路38/024-887125305

康平: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康平县迎宾路101/024-87332035

八、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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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服务指南

二、补助对象

以下11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脱贫劳动力;⑩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三、补助条件

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助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报资料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7.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9.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 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末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11.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表样见附件,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六、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汇总上报拨付补贴资金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每半年第一个月申请数据审核,数据审核结束后按享受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地信息,将数据分发各区县()人社部门,90个工作日内发放上年度下半年补贴,71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放当年上半年补贴。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部分区县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联系方式: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24-31401170(市级不办理业务)

和平区 024-31912282

沈河区024-22898856

铁西区024-25711258

皇姑区024-86267667-8103

大东区 024-88509518

浑南区 024-24212133

于洪区024-25321519

苏家屯区024-89810799

沈北新区024-89715700

辽中区 024-87801778  

法库县 024-87103709

康平县024-87340902

新民市024-87853259

经济技术开发区024-25371739

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

4.《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援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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